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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36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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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678號 原   告 台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法勛 訴訟代理人 吳月琴 原告因給付廣告費事件,曾聲請被告旭偉廣告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 6299元,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