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3801號
原 告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澳貝客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尾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