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399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青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新臺幣陸拾肆萬零壹佰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陸萬肆仟零壹拾元部分」。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