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142號
原 告 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儒
訴訟代理人 黃光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玖萬肆仟零參拾元,應繳
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扣除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陸佰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黎
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