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5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142號 原   告 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儒 訴訟代理人 黃光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玖萬肆仟零參拾元,應繳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扣除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陸佰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