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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5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750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江瑞燐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林亮宇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秉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被      告  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洪文琪 
被      告  楊怡平 

訴訟代理人  陸詩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
所為之簡易判決筆錄,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一頁第29行,應更正為「一、原告起訴時法定」。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