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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5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750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仁吉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被      告  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洪文琪 
被      告  楊怡平 
訴訟代理人  陸詩雅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張仁吉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查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許耿修,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江瑞麟,經合法承受訴訟後,再於聲請閱卷時變更為張仁吉(本院卷第511頁),當時並未聲明承受訴訟於本院宣判後,聲請更正原告法定代理人(本院卷第621頁),並提起上訴,應視為已聲請承受訴訟,仍應由本院為承受訴訟的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