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5750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被 告 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洪文琪
被 告 楊怡平
訴訟代理人 陸詩雅律師(扶助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查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許耿修,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江瑞麟,經合法承受訴訟後,再於
聲請閱卷時變更為張仁吉(本院卷第511頁),當時並未
聲明承受訴訟,
嗣於本院
宣判後,聲請更正原告法定代理人(本院卷第621頁),並提起
上訴,應視為已聲請承受訴訟,仍應由本院為承受訴訟的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