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6131號
原 告 樺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被 告 圓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裝修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36 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60元,該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7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經其
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繳費資料明細
足憑,其起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