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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68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687號   原   告 保時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道   訴訟代理人 陳錦華   被   告 林懋昌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簡字第687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0 9 年3 月17日下午2 時12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TDA-3892號營業小客車車牌貳枚及行照壹枚返還原 告。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間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但被告違約,未定期 檢驗,原告主張終止上開契約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契約書、 同業公會函文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