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7146號
原 告 新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閎邦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閎邦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50元,應繳
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