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7461號
原 告 錫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