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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74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463號
原      告  三普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勝榮


被      告  袁震天律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
            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黃國棟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住新竹縣○○鎮○○路○段○○○號七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德公司)經本院一○九年度破字第四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復經本院一○九年度執破字第七號民事裁定選任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及黃國棟擔任破產管理人,從而,本件應由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承受訴訟,然渠等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故本院已另依職權裁定命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寶德公司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