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7626號
原 告 何牧珉
被 告 大祥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 告 社團法人臺北市兩岸人民交流服務協會
被 告 新中華兒女學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