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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76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旅遊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626號
原      告  何牧珉 

被      告  大祥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強振鵬 

被      告  社團法人臺北市兩岸人民交流服務協會


法定代理人  繆中建 
被      告  新中華兒女學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