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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76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旅遊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62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何牧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大祥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強振鵬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社團法人臺北市兩岸人民交流服務協會


法定代理人  繆中建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新中華兒女學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旅遊費用等事件,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命補繳裁判費卻未遵期補繳,故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業已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收受前揭裁定後並未抗告,現已確定,則聲請人於前揭裁定駁回後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但書之規定,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