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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80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012號
原      告  許傳忠即興沛動物醫院



被      告  華德影藝傳媒有限公司(原名:越華整合行銷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蔚頡(原名:劉可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