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8012號
原 告 許傳忠即興沛動物醫院
被 告 華德影藝傳媒有限公司(原名:越華整合行銷有限
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主文第一項關於「
被告應給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