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8017號
原 告 貞亨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拾肆萬伍仟壹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