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82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耀龍精技工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愷碁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裝修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6,3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