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8540號
原 告 昱昌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紀仲政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零壹拾捌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