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8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翔穩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英君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