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8832號
原 告 王怡惠
被 告 美思科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建物遷出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辦理公司遷出變更登記,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不能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6,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