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9409號
原 告 邱名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參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