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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96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680號
原      告  生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馭熙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鄒馭熙已於民國108年4月22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原告於109年5月19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鄒馭熙提起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 陳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