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更一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牧珉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大祥旅行社有限公司、社團法人臺北市兩岸人民交流服務協會、新中華兒女學會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907元(計算式:17300+137607=154907),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