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創蹟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以其執有
聲請人所簽發之
本票,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票字第14979號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
惟該本票僅係為租車所需而簽發,
被告單方終止契約並取回車輛,單方認定原告積欠款項新臺幣190,398元,顯與事實不符,伊已提起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之訴(109年度北簡字第15958號),為此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程序等語。
二、
經查,相對人固以其執有聲請人所簽發之本票,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票字第14979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尚未聲請強制執行,此有本院臺北簡易庭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稽,即無停止執行必要,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