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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聲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創蹟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龍 
相  對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執有聲請人所簽發之本票,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票字第14979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該本票僅係為租車所需而簽發,被告單方終止契約並取回車輛,單方認定原告積欠款項新臺幣190,398元,顯與事實不符,伊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109年度北簡字第15958號),為此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固以其執有聲請人所簽發之本票,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票字第14979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尚未聲請強制執行,此有本院臺北簡易庭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即無停止執行必要,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