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北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隆裕旅行社有限公司中港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瑞忠
相 對 人 和信健康世界廣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謙
上列
當事人間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劉伯鑫」之記載,應更正為
「劉伯謙」。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