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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隆裕旅行社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忠 相 對 人 和信健康世界廣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劉伯鑫」之記載,應更正為 「劉伯謙」。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