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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補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1號 原   告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肆拾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