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補字第1220號
原 告 中利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賴介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00元(計算式:40,000元+36,000元=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