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學文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學文企業有限公司因與
被告貿友展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展覽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捌仟零壹拾陸元,折合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陸佰柒拾陸元(以起訴時之匯率29.77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