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補字第155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梁勝杰
上列原告與
被告曹家安、同行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貳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