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補字第1585號
原 告 陽明山後花園樂活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樓至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勁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5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