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鄭敏輝
上列原告與
被告康博國際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
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