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79號
原 告 方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麗秋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上列原告方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因與
被告徐欣瑞間請求返還工程
款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 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