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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補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79號 原   告 方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秋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上列原告方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徐欣瑞間請求返還工程 款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