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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補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18號 原   告 立易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平和 被   告 楊浩新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依向來實務意見為新臺幣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