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18號
原 告 立易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平和
被 告 楊浩新
上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依向來實務意見為新臺幣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
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