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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補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吳長豊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榮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玖拾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萬玖仟陸佰零捌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