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吳長豊
訴訟
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威榮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玖拾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萬玖仟陸佰零捌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