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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補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入會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3號 原   告 王大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台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生活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入 會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