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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補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36號 原   告 群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照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庭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伍萬捌仟玖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