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36號
原 告 群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照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庭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伍萬捌仟玖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