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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補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9號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深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壹拾萬零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