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437號
原 告 蓮花交通有限公司
訴訟
代理人 劉維仁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姿蓉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