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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補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437號 原   告 蓮花交通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維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姿蓉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