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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補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仲介費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467號 原   告 張鍾蕙芳 被   告 家合不動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家翔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 被   告 吳采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仲介費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