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48號
原 告 陳盈璇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相楹傢俱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伍仟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