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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補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497號 原   告 富力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以理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和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耿介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