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08號
原 告 翔睿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瑋鈴
被 告 呂承風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
兩造所訂立之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
契約書第18條:「……如有爭議時,經雙方協定由台灣板橋
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雙方
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原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
之契約書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