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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補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16號 原   告 萬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祈福 原   告 李鴻軒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健智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曉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7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