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76號
原 告 小振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甘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被 告 鑫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安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依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
諭
附表:
一、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房
屋第9號座位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
,核定為300,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 2,500元×12月÷10%
=300,000元】。
二、請求被告給付租金75,000元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5,000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75,000元(計算式:300,000元+
75,000元=3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