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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補字第 5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76號 原   告 小振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被   告 鑫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一、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房   屋第9號座位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   ,核定為300,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 2,500元×12月÷10%   =300,000元】。 二、請求被告給付租金75,000元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5,000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75,000元(計算式:300,000元+   75,000元=3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