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補字第953號
原 告 林銘宏
劉庭佑
上列原告與
被告常旅客計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