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9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信桐間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74,38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