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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9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信桐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74,38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