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雙全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壹佰肆拾肆萬參仟肆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仟零參拾貳元,共計貳萬肆仟伍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