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川德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金宮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8萬7000元部分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98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