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訴字第26號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即追加
被告科高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Google LLC、霍可兒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7日本院民事裁定,提出抗告。
惟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則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