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重訴字第10號
原 告 漢尼爾企業有限公司
共 同
李璇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香港商司比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原告提出附表並主張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均不存在,併請求返還附表所示9張本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230萬6584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2萬328元,原告僅繳納11萬1352元,尚欠8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