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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重訴字第 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民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津 
原      告  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乾宏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宗巖 
被      告  蔡茂松即仲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判決書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書名稱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